衡水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二十条(试行)
■第一条 聚焦“五重大、一高端”项目领域。围绕加快培育以装备制造、食品医药功能材料、纺织家居为核心,以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现代农业、新兴产业为支撑的“4+4”现代产业体系,侧重引进“重大产业、重大平台、重大项目、重大成果、重大装备和高层次人才(团队)” 等大项目、 好项目,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广大客商来衡投资兴业。
■第二条 鼓励引进龙头企业和项目。瞄准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中央大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重点引进一批具有 重大带动作用的龙头项目、产业链高端环节项目、延伸产业链的配套项目和制造业总部经济项目。对此类重大支撑项目,采用“一事-议”、“一企一策”的方式解决建设用地、政策优惠等方面问题。
■第三条 鼓励总部企业落户。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总部企业,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5年内,可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奖。奖励数额可参考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安排一定数额企业发展引导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支持企业发展。综合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职能型总部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金额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奖励分2次给予,即认定当年给予奖励数额的50%,认定起2年后经核实企业注册地无迁离我市或减少注册资本的给予剩余的50%奖金。对新设或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业法人金融机构(市级分支机构、分公司),或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租赁、信托、消费金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其他类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补助;对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总部落户本地,实行“一事-议”。
■第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兴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7]5号文《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积极利用好境外投资。在本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省财政直管县奖励,由市、县按照5:5比例负担。
■第五条 支持企业购买高端装备。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应用智能技术与装备,设备先进、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新型制造业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经相关部门审核认定的,由企业所在各县市区或开发区按其先进设备总价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鼓励企业“生产力及创新+”行动。凡采用利润再投资方式,投资在5亿元以上、符合我市主导产业的工业项目,自投产运营起(农业产业化项目免税期满后) 3年内由所在县市区安排一定数额的企业发展引导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改造、高端装备购置和扩大再生产。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确定。
■第七条 实行产业引导基金扶持。设立市级股权投资基金,重点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且辐射带动强的重大产业支撑项目优先扶持,帮助企业破解资金瓶颈。设立市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对接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和创客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采取众筹模式,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促进基金,以众扶等方式支持招商引资项目做大做强。
■第八条 实行重资产建设支持。鼓励招商引资项目进园区,-次性固定资产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由当地政府或项目所在园区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1)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或代购生严设备等重资产,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分期回购。(2)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三年。(3)为企业配套提提供白领公寓、蓝领公寓,租金前三年免交、后两年减半收取;允许企业自建公租房,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强化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税收贡献率大、品牌形象好的大项目、好项目,纳入市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建设用地。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10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高的“四高”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条 项目精准帮扶跑办。按照“非禁即入、一视同仁”的原则,推进“负面清单管理”,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政策;市、县两级行政审批局,实行“全程代理制”,采用“一个窗口管受理、一枚印章管审批、一纸清单管流程、一张网络管效率”的“一条龙”、“一站式”服务保障。对投资数额大、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强的大项目、好项目,市政府确定市级领导联系包抓,各县市区成立专门帮办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帮助跑办兑现上级各类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或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改制挂牌上市的(境外电子报价系统OTCBB等场外交易市场除外),给予下列奖励:(1)对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均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改制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3)对通过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按照上述相关标准给予奖励;(4)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可按照新转入市场奖励标准补偿差额。(5)鼓励拟上市企业到我市武强、武邑、饶阳、阜城等国家扶贫重点县投资兴业带动当地脱贫致富。上述奖励资金,市财政对省财政直管县上市企业奖励50%。
■第十二条 鼓励标准制定和品牌建设。支持建设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中心和重点检验检测实验室,由市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专项支持;鼓励企业主动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每项5-10万元的奖励。建立完善商标品牌培育发展激励机制,对通过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专项奖励;对通过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专项奖励。对荣获AAAA级景区(点)、旅游示范区(点)称号的,奖励10万元; 荣获AAAAA级景区(点)、旅游示范区(点)称号的,奖励30万元。省财政直管县奖励,由市、县按照5:5比例负担。
■第十三条 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重点引进以“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为代表的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对其主持的重大项目课题,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对具有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的重大工程技术成果,通过奖励性后补助方式,最高给予1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鼓励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办科技型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给予10万元资金补助。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带来的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优先申报省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净收益可提取不低于70%奖励给研发团队、成果完成人或重要贡献人员。在我市短期居住的高层次人才,免费提供住房,或者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在我市长期居住的,可一次性给予购房款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的安家补贴。对于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将根据人才层次、合作时限、工作时长等内容,参照省内外标准,分别发放不同数额的生活津贴;对于急需、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实行“一事-议”,提高待遇水平。
■第十四条 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对于新认定的转化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科技成果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辅导基地、产业技术研究院、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50-10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校科研院所技术转移中心、院士工作站、高校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给予10-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五条重奖“领跑式”企业。符合我市“4+4”现代产业体系的企业,投产当年营业收入达5亿元以上,对所在县市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前10强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安排一定数额的企业发展引导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优先支持企业发展。具体数额由各县市区确定。
■第十六条 实行“先锋”企业家激励机制。对遵纪守法。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优秀企业家,优先推举担任各类荣誉职务或授予劳予荣誉称号,享受相应待遇。年纳税额超1000万元或吸引重大科研成果落地的企业家,为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提供优质基础教育务
■第十七条鼓励招商引资协同创新。每个县市区或开发区都要组建专业招商队伍 to强招商工作经费保障,实行市场化招商。大力推进主导产业雇员招商、重大项目外旬切商,重点行业委托招商、重点区域驻点招商。要探索市场化招商模式;实行利益分成机制,设立园中园,发展“飞地经济”,合理配置优势资源。支持依托全市资源要素,平印以存量换增量、市场换投资等方式,引进企业和项目。
■第十八条实行招商引|资贡献激励机制。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的中间人或中介机构,由项目落地的县市区按照项目引进资金额的0.2%--0.5%支付服务费:对年度引进资金10亿元(含) 以上,按照“-事一议”方式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以上优惠政策与我市相关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但不得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每年第四季度进行优惠政策奖励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次年一季度兑付奖励。奖励的具体申报及实施细则由市布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各子县市区政府制定实施。
本政策由衡水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解释。